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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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先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在可以裁員的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上報勞動部門,即工會對用人單位裁員有知情權和建議權。

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要將處理的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即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共決權,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時有權否定,且對再處理結果的進一步的知情權。

(二)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

(三)用人單位內部的程序

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針對勞動者違規違紀、工作失誤並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必須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和確認客觀事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讓其確認或提出異議。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之前必須收集充分的證據,在此以如何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為例,闡述舉證要求。

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因此違規違紀證據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資料可作為證據:

(1)違紀員工的“檢討書”、“求情書”、“申辯書”、“違紀情況説明”等等;

(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處罰通知書等;

(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詞;

(4)有關事件涉及的物證(如被損壞的生產設備,如物證不方便保留,則拍攝清楚的照片,同時照片上還應當顯示時間年月日時);

(5)有關視聽資料(如當事人陳述事件的錄音、錄像);

(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

書面證據是最有力的證據,尤其是有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證據,應盡收集和保留。

收集證據的方法:

(1)建立日常書面行文制度和檔案保管制度;

(2)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的違紀行為,應注意平時記錄在案;

(3)對有違法行為(如賭博、盜竊、打架、吸毒等)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者記錄,就是有力的證據。

(四)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不同而有所區別。如員工因不能勝任原來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必須事先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為勞動者培訓或調崗;情勢變更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等等。

(五)後義務程序

用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離職的證明,並有義務在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材料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我國的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規範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根據不同情況,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根據、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經濟補償和賠償情況等,並送達勞動者,此時也是為了保護勞動市場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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