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實踐中不乏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的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具體來説,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形有哪些?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1、濫用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勞動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嚴重失職的單方解除權。在勞動者輕微失職或者沒有失職,對用人單位沒有造成多大損失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勞動者兼職的單方解除權。只要發現勞動者有兼職或業餘工作,不論影響輕重或是否要求過勞動者改正,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5、濫用欺詐訂立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在勞動者欺詐十分輕微,甚至算不上欺詐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濫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方解除權。只要勞動者涉嫌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法規,或者被勞動教養,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7、濫用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和新工作的單方解除權。只要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影響了工作或者加重了單位的經濟負擔,不問醫療期滿是否已滿,也不問是否能夠從事原工作或新工作,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8、濫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者沒有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8、濫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為達解除勞動合同目的,隨意調整單位內部機構,藉口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者沒有事先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9、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10、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11、隨意辭退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職工、工傷和患病職工、“三期”女職工。許多用人單位覺得這些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藉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12、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已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已連續簽訂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要求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13、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後,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闆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係,強行辭退老闆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員工,如果用人單位在任何合法理由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時,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勞動者如果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要注意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必要時可尋求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幫助,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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