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兒童罪的追訴時效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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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買兒童罪的追訴時效如何確定?

收買兒童罪的追訴時效如何確定?

關於拐賣兒童的這個罪名的最高刑罰是死刑,根據我們國家的《刑法》規定:

1.我們國家的法定的最高的刑罰是無期徒刑,死刑,死刑和無期徒刑的追訴時間是二十年。

2.如果説根據法律來判定,二十年後被法律鑑定為必須追訴的,經過國家的相關人民法院審核批准了之後,還是可以進行追訴。

3.根據我們國家的規定,在我們的人民檢察院,相關的公安部門,國家的相應立法機關又或是我們的人民法院在對於案件受理了之後,對於逃避了相關人員的偵查又或是審判的,是不會受到追訴時間的限制的。

但是我們國家的法律又是有規定的,如果滿足了一系列條件後是不再追訴的。

第一個是當這個案件的法定的最高的刑罰是不滿五年的有期的徒刑,已經過了五年了

第二個是當這個案件的法定的最高刑罰是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經過了十年了

第三個是當這個案件的最高刑罰是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已經過了十五年了

第四個是當這個案件的最高的刑罰是無期徒刑,死刑的,已經過了20年了,要是這種情況下在二十年後還是被鑑定為必須追訴的,那麼在向我們國家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批准了之後是可以追訴的。

而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又有規定説在我們的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或者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又或是人民法院在受理了案件之後,逃避法律偵查和審判的是不收這個時間限制的。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特徵

以“收買”形式構成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上有着明顯區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要求行為人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是意圖與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關係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係;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沒有將收買的婦女、兒童出賣的行為。

但是,實踐中要注意正確處理以下兩種情形:

(1)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又出賣的。有的買主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時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但在收買後,由於種種原因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與他人。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本法規定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2)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很複雜,應區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後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並沒有參與其他行為的,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我國對兒童、婦女進行拐賣的情形是比較多的,而拐賣兒童、婦女是屬於犯罪的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犯罪分子死刑,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會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而追訴時效是從犯罪行為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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