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勞動合同違約找那個部門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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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勞動合同違約找那個部門處理糾紛?

遇到勞動合同違約找那個部門處理糾紛?

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以及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都屬於勞動合同糾紛

二、勞動合同糾紛調解適用法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三、勞動合同違約由誰賠償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約定兩種形式,第一種賠償損失的方法。即約定由違約一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第二是約定違約金,採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謂的違約,不是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比較嚴重的違約,造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均應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一方違反合同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則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對方遲遲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情況,是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仲裁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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