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了 - 應該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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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了,應該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工傷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了,若在傷殘鑑定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要結果出來;
若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屬於1級至4級傷殘的,需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用人單位都不得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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