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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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按以下兩種情形處理:
(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2)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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