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失業經濟補償金會不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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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失業經濟補償金會不會有?

一、職工失業經濟補償金會不會有?

只要符事條件就會有;

《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或者提前終止與勞動者的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就是所謂的失業賠償金。

失業賠償金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失業保險的籌集方式

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

其他國家一般採取五種方式籌集失業保險所需資金:

一是由僱主和僱員雙方負擔;

二是由僱主和國家雙方負擔;

三是由僱員和國家雙方負擔;

四是由國家、僱員和僱主三方負擔;

五是全部由僱主負擔。

全部由僱主負擔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國家,主要採取徵收保險税的辦法,只有個別國家採用。各國主要採取的是徵繳費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政府要組織好失業保險費的徵繳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徵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併入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及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罰款不在此列。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採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為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於只限於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

若大幅度提高徵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在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並實行個人繳費較為可行, 也有利於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工如果被用人單位辭退的話,那麼是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的,我國在制定失業保險的時候都是有針對性的,只有符合條件才能進行辦理,所以,在自己失業之後就可以到社保局去諮詢一下,只要完全符合就可以提交相關的材料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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