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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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勞動者而言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時在單位面對裁員風險時,無固定期限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優待。
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
第一,增強員工歸屬感。
對於像某些製造類行業來講,員工流動率較大,簽訂短期勞動合同雖然可以在短時間內避免用工風險,但從長遠角度講,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方面使員工有保障感,一方面可以免除勞動者重新選擇企業的後顧之憂,使之對企業產生更大的認同感,有利於企業長期良性發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
由於人員流動率較大,人員眾多,勞動合同到期續簽事宜將耗費公司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會讓企業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財力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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