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執行單位是哪個 - 與有期徒刑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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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執行單位是哪個,與有期徒刑有哪些不同?

拘役的執行單位其實也就是拘役的執行機關,拘役是我國刑事處罰措施中的一種,法律規定的期限是一個月到六個月之間,其適用機關與執行機關是不同的。 那究竟拘役的執行機關是哪個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拘役的執行單位是哪個

拘役的執行機關與適用機關不同,其適用機關是指能夠適用拘役判決的機關,即人民法院。而執行機關是指判決後要執行拘役的機關,在我國是指公安機關。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執行並非泛泛而談,它具體指的是由受刑人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立的拘役所執行。需要説明的是,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同,這是因為這些人享有每個月探親待遇,每個月可以回家住一到兩天,並且如果參與了勞動,可以獲得適當的勞動報酬。

另外,拘役期限是否可以無限制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根據我國《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如果數罪併罰,即有兩罪被判處拘役,則兩者的總刑期不能超過1年。先前有被羈押的,羈押1日可以折抵刑期1日。

二、被判拘役可以回家嗎

公安部《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探親假不能折抵刑期,但判決前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偵查羈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三、拘役與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①期限不同。

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 6 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後果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③執行場所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④待遇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經過上文的講解大家都應該知道可以判處拘役的機關,在我國只能是人民法院,而拘役的執行機關則是公安機關。拘役是一種與有期徒刑不同的處罰,不僅是期限比較短,而且還允許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回家,參加勞動的發給適量報酬。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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