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安好我國法律規定,與員工之間簽訂的合同,勞動合同保障了員工的合法權益,也保證了員工要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作為用人單位來講,當員工屬於以下這些情況的時候,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提前去通知員工,直接可以解除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

(一)員工還在試用期間,經過用人單位考察,員工不符合單位的用人標準。如果在試用期間,員工的工作能力,可以滿足用人單位的需求,用人單位就會繼續錄用該員工。如果作為員工,其工作能力以及其他條件,並不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這時候解除勞動合同,是不用採取提前通知的方法去通知員工的,按照相關規定去執行就可以。

(二)員工在工作期間,其行為違反了單位裏面的相關規定。每個單位裏面,都會有自己的規章制度,用來進行企業的管理,以及員工行為的規範,所謂為了更好的進行生產經營,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其規章制度是不可以去違反的。當員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並且其行為達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嚴重、惡劣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採取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

(三)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同時還與別的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發現後,員工不終止這種行為。從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當中,可以找到根據,員工屬於這種行為的,所以作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

(四)作為員工,隱瞞自己的真實情況,採取欺騙的手段,迫使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發現之後,可以直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五)員工因為觸犯了《刑法》,從而被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方面的責任,這時候因為員工已經不能再繼續工作,所以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

以上內容是針對,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去通知員工,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接下來我們來了解以下,用人單位要提前去通知員工,然後才可以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具體包括的情況有哪些。

作為用人單位一方,需要提前一個月的時間通知相應的員工,之後會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不提前去通知員工,但是需要多支付員工工資,要支付一個月,這樣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的情況包括以下的這些情形。員工因為自己生病,或者是不是因為工作受傷,在治療結束之後,仍然不能回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想要幫助員工更換工作崗位,員工也不能從事的。員工本人不具有相應的工作能力,用人單位多次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員工依舊無法勝任崗位工作。以內一些卻以他的原因,用人單位要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經過與員工之間的協商處理,雙方不能達成意見上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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