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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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賠償原則

一般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原則是什麼?

完全賠償原則是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於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説是“看得見,摸得着”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後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

二、合理預見原則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就是合理預見原則,又叫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2、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

3、預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範圍;

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採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三、減輕損害原則

也叫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並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119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是:

1、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

2、受害人未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3、受害人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擴大。

四、損益相抵原則

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這是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這是淨損失、真實損失,但並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規定損益相抵原則,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應承認此原則。具體地説,違約損害賠償地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並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於同一違約行為既遭受損失,又獲得利益,如不將利益予以扣除,就等於讓受害人因違約行為而受益,這是違反違約損害賠償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須採取損益相抵原則。

五、責任相抵原則

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責任範圍。《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説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六、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

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欺詐行為的嚴重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明確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七、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六種一般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每一種標準都有相應的條件,只有在符合當中所包含的條件時,才可以運用那一種賠償標準,在一般合同違約金賠償的標準中部包括嚴重的違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應另做參考。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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