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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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無論是用人單位也好或者是個人也好,我們可能會因為一些各種各樣的原因而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那麼,當遇到違反勞動合同時,我們無論是作為用人單位還是從業者,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而違反勞動合同者是否有明確的承擔責任劃分呢?

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什麼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用人單位除了簽訂競業條款或者培訓協議外,是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其他方面違約金的,並且應該明確違約金數額。若是發生勞動者違約的情況,那麼勞動者也需要依據其與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的相關內容依法向其支付合同中約定對應的違約金。

而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且在此過程中沒有任何合法正當理由的,同時也沒有任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勞動者不存在違法勞動法所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違反勞動法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相應賠償金。

一般來説,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按照其公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關係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即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另外,我們勞動法還規定了,在用人單位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用人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多支付1個月工資來作為代通知金。

關於勞動合同違約時的賠償金額的標準,一般是要在原來的經濟補償金基礎上在加上產生的額外的金額,賠償金,一般來説,賠償金應該為勞動者應得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賠償金總額則由多方面賠償金組成。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關於勞動合同違約的情況,在賠償問題上是有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説,我國法律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有一定的約束。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避免以及緩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者之間可能會產生的矛盾。並在其用工過程中才能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所以我們一定需要明確勞動合同在用工過程中的重要性,一定要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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