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一、勞動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協議和勞動合同沒有什麼相關的區別。只有勞動合同跟勞務合同有相關的區別。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勞動者不清楚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而有些單位利用這一點與勞動者簽定勞務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那麼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在那呢?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約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務合同是一種經濟合同,合同成立,單位與提供勞務的一方就形成了合同民事法律關係,受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調整;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不能與別的單位建立另一個勞動關係。向單位提供勞務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個單位提供勞務簽訂另一個勞務合同(除雙方約定外)

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醫療、福利、保險等待遇。勞務合同中的提供勞務的一方不享有以上待遇

 供活勞動服務的過程稱之為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僱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託、行紀、居間、寄存、倉儲等。勞務合同的概念很寬泛,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定義。筆者認為: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它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該合同標的是勞務。有學者將勞務合同定義為:“勞務合同是指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關於提供勞動服務而訂立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一方提供活勞動給另一方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僱傭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廣義的勞務合同涵蓋的內容很多,只要是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均可納入該類合同。

按照一方提供給另一方勞務(活勞動服務)側重的不同,可以把廣義的勞務合同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的合同。有學者將該類勞務合同內容概括為以下諸多方面:委託、行紀、居間、保管、倉儲、運送(輸)、旅遊、演出、僱傭、銀行轉帳結算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另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於勞務行為結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該類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承攬合同,以及承攬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廣義的勞務合同主要遵循傳統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調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為有名合同,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如行紀、居間、保管、運輸、承攬、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

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僱傭合同,在大多數國家它仍由民法來調整;對於僱傭合同中的另一種特例——勞動合同,由於它“以個人思想為背景的法律結構,在近代社會越來越不適應規範勞務契約之現實”,尤其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遂進入具有社會進程的勞動契約時代, “合同的自由協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體現了政府幹預,其只在消除現實社會中難以實現的非實質性的平等,使經濟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受僱者或勞動者)得到較多的保護,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夠得到真正的實現”。“因此乃產生具有社會意義之勞動契約法”。這樣,發展到今天的勞動合同已不再由民法來調整,而是由勞動法來調整。

綜上所述,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在我國法律概念之中,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才有一定的區別,勞動協議和勞動合同只是換了一個名詞説法而已。一般來説,勞務合同一方是服務,一般是隻需要提供勞務報酬即可,而在勞動合同之中雙方則是有一定的勞動關係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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