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一、勞動合同與勞務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與勞務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1、合同目的及性質

勞務協議書: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

勞動合同: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為目的、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

2、受國家干預程度

勞務協議書:更多體現當事人意思,國家干預程度較小

勞動合同:更多體現國家的干預,體現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3、主體不同

勞務協議書:適於單位之間、個人之間或單位與個人之間

勞動合同:僅限於單位用工,主體為單位和個人

4、法律關係

勞務協議書:兩者是平等關係,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不受規章制度約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

勞動合同:勞動者屬於單位內部成員,遵守其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兩者是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

5、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

勞務協議書:提供勞動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以個人名義進行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組織和支配,以單位名義進行勞動,風險責任由單位承擔。

6、支付勞動報酬的形式

勞務協議書:勞務費,由雙方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不過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結算或階段性批次支付。

勞動合同:工資,具按勞分配性質,受法律法規約束,一般是有規律地的按月支付。

7、交税方式

勞務協議書:勞務收入超過800的部分要交納個人所得税,税率按照勞務費税率表計算。

勞動合同:工資超過5000元以上納税,實行超額累進税率。

8、單位義務不同

勞務協議書:無需交社保,無需支付加班費、不受最低工資約束

勞動合同:需繳納社保、需支付加班費、受最低工資約束

二、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有什麼?

1、親自履行原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必須堅持當事人親自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這就是通常所稱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1)在能夠履行的前提下應當實際履行而不能以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2)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而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

(3)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而不能隨意改變。

(4)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方式等履行義務而不能加以改變或者增加對方的成本。

3、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勞動合同和勞務協議書受國家的干預程度不同,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應當遵循全面履行原則,親自履行原則,勞動者必須親自去單位工作。勞動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的文本上簽字,該勞動合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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