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勞動合同包含試用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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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勞動合同包含試用期嗎

試用期對公司和員工本人來説是一個互相適應的階段,公司和員工在試用期內可以相互考察,過了試用期以後,如果覺得合適的話,雙方在正式的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很多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對於勞動合同包含試用期嗎是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實際上這本身也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問題。

一、我國規定勞動合同包含試用期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確定試用期的長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享有的權利。你與公司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期一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其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辭退員工時有哪些注意問題?

1、辭退試用期職員要合法

以下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是勞動者存在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2、試用期員工辭退應注意實施程序的合法性

一般要求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説明理由,不採取書面形式,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無法證明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履行了説明理由的法定義務。對提前通知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依法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未作出具體規定,因試用期較短,只要符合條件用人單位一般可隨時作出解除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此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並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入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做出解除決定後,用人單位應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包含試用期的。並且國家對於試用期的期限也有着明確的規定,比如説如果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對員工試用期的期限就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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