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可以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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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任何的工作崗位,在剛開始的這段期間其實對新職工來説都是比較煎熬的,作為公司的新人有些就可能是比較難以適應這種孤獨感,所以連試用期都覺得堅持不下來就想要離職了。如果真的決定了的話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在試用期之內辭職並不是説簽了勞動合同就有約束了,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一下就可以離職。

在我國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可以辭職嗎

一、在我國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可以辭職嗎?

試用期辭職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遞交手籤辭職報告,工作交接完畢後辦理離職手續即可。具體辭職流程如下:

1、提前3天遞交手籤辭職報告給直接領導;

2、直接領導批准後轉交人事部,人事部轉交財務部備案;

3、試用期若交社保、公積金的,需辦理停保、公積金封存等手續,辦理結束後和離職證明等整理成離職資料;

4、交接工作完畢,公司離職流程結束,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

5、正式離職後,若有社保或公積金等手續需和離職單位人事部溝通辦理,如公積金轉移單用於公積金轉移等。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所謂試用期就是相互適應、瞭解的一個過程,並且在試用期之內認為不合適就離職的話,其實也不需要對用人單位進行任何的違約賠償,對於工作始終都不能讓自己處於模稜兩可的狀態,要不然就咬牙堅持,要不然發現了不合適就馬上和公司説清楚,總之就是告訴大家,簽了合同但在試用期之內辭職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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