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職權範圍行政複議的申請可以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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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出職權範圍行政複議的申請可以受理嗎?

超出職權範圍行政複議的申請可以受理嗎?

不可以手裏,否則就是越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

1、一般管轄與特殊管轄

一般管轄,是指按照行政機關的上下隸屬關係確定行政複議案件由有領導權或指導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受理。

特殊管轄,是指不適用一般管轄原則,需要特殊對待的行政複議管轄。主要包括三種情況:對行政機關派出機構或機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管轄;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複議案件的管轄;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引起爭議的複議管轄。

2、隸屬管轄與同級管轄

隸屬管轄,是指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複議,由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隸屬管轄主要分為兩種:一是上一級主管部門的管轄;二是上一級任命政府的管轄。

同級管轄,是指對於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為申請複議,由同級的行政複議機關複議。

3、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對兩個貨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有他們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管轄。

選擇管轄是指法律、法規規定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複議機關對同一複議案件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一個來管轄自己申請的複議。

4、指定管轄與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指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在某一複議案件的管轄上發生相互推諉或相互爭奪管轄權的現象,也就是説,管轄發生爭議,需要報請共同上一級機關指定管轄的管轄。指定管轄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案件的管轄發生了爭議而又協商不成;另一種情況是行政複議案件管轄權的規定不夠明確。

移送管轄,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已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經審查發現自己對該案件無管轄權時,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的複議管轄。

二、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包括哪些?

1、對拘留、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行政許可證和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

8、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以及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9、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

10、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就是哪些案件是行政案件可以通過行政複議途徑解決,相當於主管;管轄就是在確定了屬於行政案件主管之後,再劃分給各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複議決定為終局決定時,無論當事人意思表示如何,行政複議決定書已經作出並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提出再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的全過程主要可以劃分二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受理階段,包括申請在內,它以行政機關正式受理為標誌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後直到作出複議決定,是第二階段,因此,本條是對這一階段的程序活動作出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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