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複議期限申請行政複議還會被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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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出複議期限申請行政複議還會被受理嗎?

超出複議期限申請行政複議還會被受理嗎?

超出複議期限申請行政複議一般是不會被受理。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提起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三、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超出複議期限申請行政複議通常是不會再被受理的,因為不管是什麼類型的行政複議案件或者是其他的案件,他們的提起都是需要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提起的,否則超時的提起會對案件的審理調查取證工作帶來不利,時間太長的調查取證往往會做無用功,無法給出準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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