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書未説明解除勞動合同責任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辭退書未説明解除勞動合同責任是怎樣的?

根據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來看,對於解除勞動合同上有一些相關的説法但是有些人並不是很清楚,那麼辭退書未説明解除勞動合同責任是怎樣的?根據相關的規定,對於為數名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該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詳細的我們一起來了解下面的文章。

對於辭退書中未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根據我們國家的規定來説,公司應該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

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是合同法上的一個概念, 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為締約而接觸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説明、告知、注意及保護等義務。

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善後事務,學理上稱為後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這一規定明確確定了合同的後合同義務。雖然勞動合同在性質上與合同法意義上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有着顯著的區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的一種協議,但基於公平的原則同樣也存在着後合同義務。後勞動合同義務是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根椐法律規定或者原勞動合同的約定負有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三十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這一規定明確了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為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後勞動合同義務。

勞動合同的後合同義務與原勞動合同有較強的關聯性,後合同義務實際上是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延伸,是以原勞動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後勞動合同義務。由於在後合同義務的履行上不存在合同法上的抗辯權問題,即一方不得以另一方不履行後合同義務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後合同義務。這樣就可能使履行了後合同義務的一方的權益受損害。違反後合同義務,與違反一般合同義務相同,產生債務不履行責任。實踐中人們常常重視勞動合同義務的履行,但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卻忽視了勞動合同後合同義務的履行,侵害了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再就業的權利等合法權益。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有效遏制用人單位不履行後勞動合同義務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條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瞭解了關於合同的相關內容以及事宜之後,我們就能夠更應該瞭解關於我們國家的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了,其實在這裏我們就不難看出,關於我們國家的勞動合同的規定是越來越規範,如果想了解更多辭退書未説明解除勞動合同責任是怎樣的,請隨時諮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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