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送達時本人拒絕簽收怎樣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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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送達時本人拒絕簽收怎樣説明?

解除勞動合同送達時本人拒絕簽收怎樣説明?

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時,如果本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向用人單位説明具體原因,並提交書面的異議,可以申請仲裁處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至於員工拒籤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解除。但是用人單位要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已經送達勞動者。如張貼於告示欄,又或者是送達時進行錄音。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辭退勞動者,並且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時向勞動者説明相關原因,如果涉及到用人單位強行辭退員工的,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待遇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勞動仲裁管理部門來進行仲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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