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蓋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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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蓋章嗎?

 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蓋章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法律劃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籤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關於勞動合同的鑑證,我國目前的法律劃定的鑑證是“鼓勵鑑證”,而不是“強制性鑑證”。也就是説,鑑證只是勞動合同治理部分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不能作為衡量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誌。因此,稱勞動合同未經鑑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説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根據法律劃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籤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關於勞動合同的鑑證,我國目前的法律劃定的鑑證是“鼓勵鑑證”,而不是“強制性鑑證”。也就是説,鑑證只是勞動合同治理部分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不能作為衡量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誌。因此,稱勞動合同未經鑑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説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根據上述分析可知,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是根據法律規定是必須在合同最後簽字蓋章的,但是勞動局、社會保障局等國家相關行政部門不是勞動合同簽訂的必要要件,是否蓋章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但是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蓋章的話,在法律上有可能所簽訂的合同不被法律認可,雙方均需注意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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