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勞動合同滿十年解聘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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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莞勞動合同滿十年解聘賠償標準是什麼?

東莞勞動合同滿十年解聘賠償標準是什麼?

員工10年以上工齡,應當視為有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一般情況下不能辭退。如果需要辭退,賠償金數額按照經濟補償金數額的兩倍來計算,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説就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就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因此在該基礎上,勞動者可以主張的賠償金就是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兩倍。

《勞動合同法》 

1、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如何要求補償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滿10年,解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額有關,是補償金的二倍,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並且沒有給員工正當的理由,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具體的補償數額與勞動者工作的時間有關。如果是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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