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員工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8W

一、東莞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員工的?

東莞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員工的?

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進行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如下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東莞怎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儘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儘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員工二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勞動者不想在單位工作,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之後,用人單位要根據員工的工作時間,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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