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勞動合同沒有蓋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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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勞動合同沒有蓋章嗎?

單位勞動合同沒有蓋章嗎?

單位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有蓋章的。《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到,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為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

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為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

二、籤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

(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主動辭職,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打發。

(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覆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

(三)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於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簽訂勞動合同肯定是雙方當事人需要協商一致,然後簽字蓋章確認,因此用單位蓋章這個環節是必不可少的,而對於勞動者來説的話,也應當督促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蓋章確認,防止日後發生一些不必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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