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蓋章沒簽字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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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只蓋章沒簽字有效嗎

勞動合同只蓋章沒簽字有效嗎

勞動合同中,公司公章和法人的簽字有同等的效力,合同上只有公司的公章,沒有法人簽字,這樣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律特徵

其一,合法性。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

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其二,協商一致性。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其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其四,等價有償。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二、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訴,這個勞動合同只要蓋了章就算沒簽名也是一樣有效的,不過的話為了避免日後的麻煩最好還是蓋章和簽名一起弄好來,如果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既沒有蓋章也沒有簽名的話勞動者要記得和用人單位協商好補簽名或者補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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