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協議條款相關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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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保密協議條款相關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保密協議條款相關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保密協議條款是公司與其他個人、組織或者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所規定的保密協議條款。在合同中,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保密條款或者合同的性質需要執行保密義務,就必須遵守。下面就保密條款和知識產權方面介紹關於公司保密協議條款方面的內容。

1、雙方應當對本協議的內容、因履行本協議或在本協議期間獲得的或收到的對方的商務、財務、技術、產品的信息、用户資料或其他標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內容(簡稱“保密資料”)保守祕密,未經信息披露方書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協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資料接受方可僅為本協議目的向其確有知悉必要的僱員披露對方提供的保密資料,但同時須指示其僱員遵守本條規定的保密及不披露義務。雙方應僅為本協議目的而複製和使用保密資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書面許可,甲乙雙方均不得將本合同中的內容及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獲得的對方的商業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義務應在本協議期滿、解除或終止後仍然有效。

4、乙方對在工作過程中接觸到的甲方的任何資料、文件、數據(無論是書面的還是電子的),以及對為甲方服務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負有為甲方保密的責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資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務結束後,乙方均應及時歸還甲方,電子文檔的應從自己的電腦等存儲設備上予永久刪除。

6、乙方人員違反上述保密規定時間,乙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以上4、5、6款在合同有效期結束後繼續生效。

二、公司保密協議注意事項

商業祕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

(一)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祕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

(二)保密的對象和範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祕密

隨着商業祕密的範圍從技術祕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祕密等範疇,對保密的具體範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範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祕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的內容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祕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祕密內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祕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後直至商業祕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祕密。

(四)保密協議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祕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見,我們可以看到,在公司保密協議條款中只要約定了保密義務的不管是合同約定還是性質是保密義務的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應該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循約定。並且,這個保密協議延續至期滿、解除或終止後。也就是説,只要簽訂了保密協議相關內容就必須一直處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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