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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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有哪些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包括: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況。
2.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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