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丟失了怎麼辦 - 勞動合同有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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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丟失了怎麼辦,勞動合同有哪些條款?

只要工作過的人肯定都知道,找工作的時候勞動者都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也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有效辦法,但是如果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不小心把勞動合同丟失了怎麼辦呢?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詳情請閲讀下文。

一、勞動合同丟失了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一式三份,由本人、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各保存一份。如果當事人保存的一份丟失,可以到用人單位複印他們保存的一份,然後加蓋印章,標註複印來源即可。

二、勞動合同主要有哪些條款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的有利憑證,如果勞動合同未能夠簽訂,也不妨礙勞動事實的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樣能夠得到維護。

三、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1、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企業和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最普遍。但是勞動者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須明確在何種情況下企業應該與自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2、關於勞動時間及加班

勞動者應該檢查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及每週工作時間是否合法。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以及《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很多公司都會因為臨時的任務安排員工加班,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並且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對不同時段的加班工資做了明確的規定:(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果休息日加班安排補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3、保險與福利待遇

日常所謂的“五險一金”主要包括,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及住房公積金,根據各地的政策不同,所繳納的的數額也並不相同。但是五險是國家強制繳納的,公積金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

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而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5、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看了上述內容,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勞動合同丟失了怎麼辦了吧,如果真的不幸丟了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用慌張,只需要去用人單位複印一份即可。要是你還有相關的糾紛,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他們將為你解答你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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