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簽訂的什麼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6W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簽訂的什麼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簽訂的什麼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説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義

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任何類型的勞動合同,完全基於勞動者自願,這也是勞動合同簽訂時所必須遵循的自願原則。尤其是在絕大多數用人單位並不願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類型的當下,雙方既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很難説是發生在勞動者並不知情的情況下。

其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也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者就有權在用人單位一直工作下去,這是勞動者獲得的職業穩定與保障的權利。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勞動者任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則與經濟補償的性質相悖。

再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這也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明確規定。考慮到有時是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資金積累,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的情形下,應當對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出一定的限制。

最後,經濟補償的法定性決定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對於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負有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工作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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