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員約定的期限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員約定的期限嗎?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員約定的期限嗎?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員約定的期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作時,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要依法履行合同內容。有時會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

法律規定,合同終止了,符合條件的僱員還享有合同終止補償金。

1、享受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條件:

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僱主沒有與該僱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僱員有權得到該合同終止補償金(第1242—8條)。如果在合同期滿後,僱主又合法地與同一個僱員訂立了另一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該僱員也仍然有權得到合同終止補償金。例如,在替代僱員情形下,僱主可以反覆讓同一個僱員替代多個僱員,訂立多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每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必須是合法的,那麼,在每一個固定期限合同屆滿後,只要僱主沒有為他提供無固定期限合同,他就有權得到固定期限合同終止補償金;如果僱主在多個固定期限合同之後,最終與該僱員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只有最後一個固定期限合同的終止補償金,才是僱主不需要支付的。

(1)合同終止補償金不是所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都能享有的,它不適用下列僱員(第1243—10條):第一,不適用於季節工;第二,不適用於依據慣例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僱員;第三,不適用於利用假期實習的年輕人;第四,不適用於由於僱員嚴重過錯而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五,不適用由僱員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第六,不適用合同因為不可抗力而解除的情形;第七,不適用於僱員拒絕接受來自僱主提出訂立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建議,該建議針對的是在同一或者類似崗位、並且享有同等勞動報酬條件的崗位上。

(2)在以上法律列舉的情形下,僱主沒有義務支付固定期限合同終止補償金。其中有些情形的規定很容易讓人感覺到歧視因素,例如,對於同樣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季節工、按照慣例而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僱員,都沒有權利享受合同終止補償金,而因為其他理由而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僱員則有權獲得這項補償金,這其中顯然存在着歧視,這是廣受批評的一條法律規定。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計算和發放:

(1)合同終止補償金的計算和發放,由法律專門規定(第1243—18條)。它是根據合同的期限和僱員的勞動報酬來計算的,相當於僱員合同期內全部毛收入的10%,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協議可以規定比這一比例更高的計算比例;也可以規定較低的比例,同時向失去工作的僱員提供職業培訓。

(2)法律明確規定,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性質是補充工資的性質(第1243—8條),其發放等要遵守關於工資的規定,一般和最後一次工資同時發放。

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性質:

雖然還沒有看到法國學者對這一補償金性質的專門論述,但是,從以上法律的規定就可以看出,合同終止補償金具有補償失去工作的含義,含有補償臨時就業的因素,具有暫時幫助勞動者維持生活的作用。因為,法律規定它具有補充工資的性質,而且,只要固定期限合同屆滿後接下來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僱員就不享受這項合同終止補償金。

在現實生活中,職員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通常都屬於固定期限的合同,此時再期限屆滿之後,單位可以與職員解除勞動關係,但是由於職員在離職後的短時間內,不能找到工作,故此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若是職員不願續簽,則不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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