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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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有哪些

一、沒規定,看籤合同時間長短。時間到了就可辭職,沒到只要與單位協商一致,也可解除合同。

二、相關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的解除,所屬的企業屬於絕對的處置方,所以自己要合理的進行申訴,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着較大的存續空間。但是具體的問題,有關當事人需要進行一定的諮詢,最大程度的尋求協商解決,減少法律手段的運用,進而緩解程序的繁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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