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社保但沒有籤勞動合同需要怎樣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有社保但沒有籤勞動合同需要怎樣賠償

我國進行合法的勞動者,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相關的當事人在用人單位進行工作時,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相關的社保,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勞動者相應的賠償金的規定,進行索賠。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

一、勞動案件的辦理

1、勞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部分地區需要提供)。立案後,開庭,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委不收費;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税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税完税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在班裏這類案件時,要掌握好自己手中的證據。到相關的勞動部門提供相應的資料,進行相應的仲裁辦理。這是勞動者需要提供自己有效的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例如工牌、工資條、胸卡等,便於勞動部門進行相應的處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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