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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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理由辭退員工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裏的辭退指的是有法定理由的合法辭退;如果沒有法定理由辭退員工的,屬於違法辭退員工,需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賠償金,即是2倍的補償金。
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理由開除員工的,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包括如下理由: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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