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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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在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處理的時候,往往都是會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我們也發現了,對於一些較為特殊的情況,其實並不適用訴訟時效。那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究竟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説,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係,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上文中小編已經就這個問題作出了詳細介紹。按照《民法典》當中的規定,現在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已經修改為了3年,但對於最長訴訟時效來講,其實還是20年,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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