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有哪些內容 - 勞動合同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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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有哪些內容,勞動合同有什麼內容

勞動者想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必須要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敢於拒絕用人單位的“霸王條款”。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有哪些內容呢?此外,在實踐中,勞動者可以主張哪些賠償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等基本情況,並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判定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何時有效的重要依據。

2、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指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衞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採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等。

4、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成果返還,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

5、勞動紀律。勞動紀律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是指除期限以外其他由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法律事實,這些事實一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自行消滅,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如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等,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以上必備條款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如試用期限、商業祕密的保護和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

二、勞動者可以主張哪些賠償

1、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8、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加班工資;

11、經濟補償金;

1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3、補交社保:不足額繳納社保是普遍現象;

14、低於最低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的,應當補足低於部分,並向員工支付低於部分總額百分之二百的經濟補償金。

15、剋扣、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應當全額支付員工工資,並向員工支付拖欠或者剋扣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實踐中,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時,經常會遇到各種困難,比如:不知道該類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不知道該怎麼舉證等等。因此,建議您在遇到該類糾紛時,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南寧律師,讓專業的律師幫助您去有效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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