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與居住證明的辦理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居住證是一項能夠證明市民居住在該地的一項證明材料,許多時候參加一些考試,像是駕校考試時後需要的,這時候就需要區分開來關於居住證明以及居住證的區別,居住證明是一項短期的一個紙質材料,所以具體的在法律下的居住證與居住證明的辦理區別是什麼?

居住證與居住證明的辦理區別是什麼?

居住證與居住證明的辦理區別?

居住證與居住證區別在於:

1,辦理的條件不同。居住證辦理要求公民要求公民在異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才可以申請辦理,而暫住證辦理,只要求公民在當地居住就可以辦理,沒有時間以及條件限制。

2,所享受的便利不同。居住證辦理以後,是可以在當地享受異地辦理證件,異地就讀,異地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等,而對於暫住證辦理,其主要作用只是登記公民異地居住無法異地享受公共服務。公民申請辦理居住證以後,是可以按照國家文件規定,享受以下服務以及便利:

(1)義務教育;

(2)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4)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6)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便利: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3)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5)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6)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7)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證與居住證明的辦理區別是什麼的?在這裏介紹就是居住證明只是暫住證明,也就是説不用開具居住證明的市民長期待在此城市,這時候只是為了各項考試或者場合開具的一項短暫性的證明材料,只具備有短時效應,能夠為了市民提供便利的一項材料內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