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住證辦理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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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居住證辦理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成都市居住證辦理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1、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2、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寸1張).

3、居住在自有住房已取得產權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和複印件)。

4、居住在自有住房未取得產權的,提供《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含《成都市房產買賣協議》)、購房發票(原件和複印件)。

5、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產權房屋內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原件和複印件)、與房主的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6、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原件和複印件)。

7、居住在單位內部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單位的房屋所有權證、與該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和複印件)。

8、居住在安置房、農村集中安置區、開發區未取得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的,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由政府房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安置協議、房屋分配證明、批准自建房等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二、全面取消暫住證的意義

1、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理念,促進社會和諧。

用居住證替代原有的暫住證,首先從稱呼上就強化了“居民”和“居住”的理念,淡化“户籍”和“暫住”的概念,有利於消除“暫住”歧視,更容易被流動人口所接受,增進他們對居住地城市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引導他們主動融入當地、融入城市。同時,有利於推動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進一步轉變理念,把流動人口作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以開放和包容的胸襟,按照“公平對待、服務至上、合理引導、完善管理”的方針,對他們進行服務和管理。

2、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內容,提升服務水平。

傳統的暫住證制度,其出發點主要是加強流動人口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實施居住證制度的意義和作用實施居住證制度的意義和作用。而新的居住證制度則進一步強調了保障合法權益,促進各級政府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把公共服務的責任體制、服務網絡向流動人口延伸,使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惠及流動人口。除要求政府部門提供使用保障外,同時鼓勵其他公共服務機構、商業服務組織以“居住證”作為居民身份“認證”依據,為“居住證”的使用者提供更多社會便利,有效提升“居住證”的含金量,切實增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

3、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制,強化社會管理。

居住證相對於暫住證的一個重要發展進步,就是以居住證的廣泛應用真正實現了政府部門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齊抓共管、溝通協作的機制。一方面通過廣泛而強大的社會應用,吸引流動人口主動辦證、自覺辦證,逐步實現政府“被動管理”到對象的“主動登記”的轉變;另一方面有效整合政府各有關部門現有流動人口管理信息資源和服務管理職能,實現跨部門、跨系統的資源共享,切實提高管理效能,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辦居住證提交的手續都特別的簡單,只不過,剛到成都的這些人恐怕是辦不到居住證的,而且辦理居住證又不能委託給其他人。所以,在辦理成都市居住證之前,到公安機關先把當地的政策問清楚了,這樣將來辦理居住證的時候也不會耽誤掉自己太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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