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童工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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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童工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更加關注公民的切身權益,特別是對弱勢羣體的關注,因此我國多部法律規定社會上的用人單位不能招用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這侵犯了童工的生命健康權和受教育權,那麼在這其中勞動法童工規定是怎樣的呢?我們來了解下。

我國《勞動法》對童工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文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票據的無因性,是對票據權利。

二、與勞動法相關的關於童工的法律規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髮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採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六)《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三)《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週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七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

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範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

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衞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文藝單位以及特種單位需要招收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國家還制定了未成年人特殊保護,規定的更加具體,未成年人不能從事高危險,高難度,高温等工作,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的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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