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童工處罰的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勞動法關於童工處罰的規定是怎樣的?

即將迎來暑假,有些勤勞的中小學生會在這期間到餐館或者工廠做一些短期工作來提升自己。而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身心健康,國家已制定頒佈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那麼對於短期工作法律在年齡上上的規定是怎樣的,對於使用童工法律上的處罰內容具體是什麼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勞動法關於童工處罰的有關規定。

一般情況下,16週歲以下的,都屬於童工。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我國針對童工現象的政策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

一、我國《勞動法》對童工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文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票據的無因性,是對票據權利。

二、《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童工的相關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對童工相關規定

1、僱傭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下列責任:

(1)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2)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户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以及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者,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2、用人單位僱傭童工的處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3、受僱傭童工受工傷的解決措施

此外,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四、刑法對童工的相關規定

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十八週歲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才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凡使用童工的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户都要繳納一定的罰款,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上是關於“勞動法關於童工處罰的規定是怎樣的?”的回答,如有其他疑惑歡迎繼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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