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外籍童工怎麼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非法使用外籍童工怎麼處罰?

現在有很多不法企業為了節省公司的日常開銷,但又在不影響產品產量的前提下,就會打起了僱傭童工的念頭,國內的童工相對來説還是比較高的,所以就會有外籍的童工被拐賣僱傭,那麼公司非法使用外籍童工是怎麼處罰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就來為大家整理編輯。

一、我國對使用童工的規定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也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衞生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眾組織負有相關義務。

二 、非法使用外籍童工的處罰

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已經不再屬於勞動力廉價的國家,外國的企業甚至國內的企業都開始選擇非法僱傭童工來提高公司的產品產量而又同時減少公司的開銷,但是還有很多企業開始僱傭外籍的童工,因為外籍童工的風險可能會下降,以上是非法使用外籍童工的懲處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