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童工緻殘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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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使用童工緻殘怎麼賠償

非法使用童工緻殘怎麼賠償

對於非法使用童工緻殘,《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0條規定:“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第11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治療和生活費用。

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補償。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童工工傷賠償應依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執行。該辦法第3條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勞動能力鑑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二、童工的有關規定有什麼

1、各地勞動行政部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尤其是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責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罰(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罰款三千至五千元)。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對誘騙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招用工人時,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勞動合同簽訂後,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鑑證,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現象發生。

3、對因違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亡事故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要依法懲處。

非法使用童工緻殘的話,那麼需要支付童工治療過程的所有醫療費用,同時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其進行支付賠償金和傷殘撫卹金。賠償金需要一次性進行支付,而傷殘撫卹金需要根據鑑定結果來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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