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拖欠童工工資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1W

一、企業拖欠童工工資怎麼處理

企業拖欠童工工資怎麼處理

1、收集相關證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可以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引入執法機構的監督與檢查。

僱傭不滿16週歲的人做工,是僱傭童工的行為,是違法的。給童工不付工資還是違法的行為。給當地勞動主管部門投訴,不但工資要的來,而且老闆還得受處罰。收集相關證據去勞動局舉報,按照法律招收童工一個月該企業就得罰5000。

二、僱傭童工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我國目前為止有兩部法律明確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童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麼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必將招致一定的法律後果。

第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法律對未成年童工有什麼特殊保護:

(一)就業年齡的限制

確定最低就業年齡必須考慮青少年的身體發育狀況以及保障他們在就業前有接受完整義務教育的時間。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業權利,在就業問題上不得歧視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體發育還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適應特別繁重及危險的工作、他們對有毒有害作業的抵抗力也較弱。勞動法規定,招收錄用未成年工應當經過體格檢查,錄用後也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對未成年工實行工作時間的保護

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繼續組織他們完成文化技術學習任務,一般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製度,並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加班加點和夜班工作、對於某些經過批准允許招收16週歲以下的學徒的特殊行業,國家還規定了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保證他們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例如,1961年5月勞動部就在《關於教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定》中指出,未滿16週歲的學生,在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為,每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四)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體健康。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如果發現疾病或身體發育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進行治療。

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取消。

根據以上內容各位老闆要長長心,不要為了節省一點錢,就使用童工。不過在這裏大家還是要分清的,未成年人如果年滿十六週歲,企業使用是合法的,但是企業也應該跟未成年人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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