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社保補繳時間限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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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區社保補繳時間限制是什麼?

現階段社會福利越來越健全,對於社保的繳納也是尤為重視的,有了社保生活中的很多問題都會變得便利,但是有的時候因為自身失誤導致了斷保,很多人抱有疑問,就會認為保險要從頭繳納。那麼海淀區社保補繳時間限制是什麼?下面就海淀區社保補繳時間限制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

海淀區社保補繳時間限制是什麼?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注意事項

社保政策是最多可以補交兩年,意思是從補交的月份開始像前推算(是按補交的時間段來計算,不是按累計月份計算。例如:10年4月-09年4月的任意的一個時間段,都是按一年來計算。如10年4月-09年的3月到08年的4月任意一個時間段都是按兩年來計算,只單獨補交08年9月這也是按兩年來計算)。

因購買樓房所需貸款而補交5年社保的,需要注意是否可以在社保中心那裏查詢到數據,如果可以查詢到就可以辦理補交,如果查詢不到,貸款還是不會被批覆的。

(一)養老、醫保不足繳費年限的補繳:

須填寫參保人員補繳申請表,送市社保中心領導審批後,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繳費核定通知單,然後到相應的地税辦税服務中心辦理繳費手續。

(二)外地調入人員的超齡補繳:

户口已遷入本市且通過本市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將其行政關係調入本市的人員,調入時沒有超過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年齡的,免於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按規定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後,其調入前所在地未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年份中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若超過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年齡的,還應當由接收單位為其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補繳後,其調入本市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1、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辦法:

調入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月)×(30% 超齡年限×1%)×超齡年限。

超齡年限=調入時實際年齡-規定年齡。(超齡年限中的月份數,6個月以下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年齡:

獲得中級職稱和高級職稱的人員:男50週歲、女工人40週歲、女幹部45週歲;

獲得初級職稱和未獲得職稱的人員:男45週歲、女工人35週歲、女幹部40週歲。

2、補交時須提供:勞動或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職稱證書;軍人配偶在異地參加養老保險且按規定將養老保險轉移到軍隊,須提供:退出現役軍人《幹部調入申報户口證明信》複印件、軍人配偶調入本市的調動手續原件與複印件、軍人配偶本市户籍證明覆印件。

即使沒有及時繳納社保也可以有相應的措施挽回損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規定時間補繳社保並且按照相關規定補繳金額,而且對於本市和外地人口的補繳規定是不一樣的,根據本文大家可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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