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應該如何申請職業病鑑定
一、員工應該如何申請職業病鑑定?
員工可以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鑑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省級職業病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
第三十七條 衞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辦事機構,具體承擔職業病鑑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當事人申請;
(二)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託抽取職業病鑑定專家;
(三)組織職業病鑑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職業病鑑定相關文書的收發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四)建立並管理職業病鑑定檔案;
(五)承擔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職業病鑑定的其他工作。
職業病診斷機構不能作為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承擔職業病鑑定工作的辦事機構的名稱、工作時間、地點和鑑定工作程序。
二、職業病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職業病鑑定一般需要60天。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並組織鑑定。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鑑定申請之後,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鑑定的辦事機構調閲有關的診斷、鑑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鑑定、形成鑑定結論,並在鑑定結論形成後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鑑定書。
綜上所述,職業病雖然屬於工傷,但職業病鑑定不是由社保機構或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一般情況下,省級職業病的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如果鑑定成職業病,職工可以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