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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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辭退符合哪些條件

試用期辭退符合哪些條件

與解除正式勞動關係相比,試用期內的解除條件要稍低,但也並非隨便就可讓員工走人。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辭退要滿足什麼要件

一般來説,企業在試用期通過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需滿足四個法律要件:

一是相關勞動合同等書面規則中須對錄用條件進行約定或規定;

二是有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三是在員工試用期屆滿之前進行考核並作出解除通知;

四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在試用期屆滿之前交由員工簽收或是公告。

因此,員工入職前,企業就應明確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並進行公示。設定有效的錄用條件,才能避免發生爭議時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證據。錄用條件最好有書面文件,可以是招聘廣告、崗位説明書,並最好在勞動合同中進行必要細化。

同時,要建立一套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錄用的客觀依據,應事先告知勞動者並讓其簽字認同。企業對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也要行使告知義務,絕不能暗箱操作。

從實際情況來看,有部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表現的十分隨意,並沒有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操作,另外在試用期內也沒有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福利待遇。這些都是嚴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事情,而作為勞動者若發現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向單位主張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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