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試用期的員工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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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試用期的員工要什麼條件

作為用人單位享有辭退員工的權利,而這個權利在試用期或是轉正之後都是可以行使額。但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不同的時期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同的,那到底辭退試用期的員工要什麼條件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辭退試用期的員工要什麼條件

與解除正式勞動關係相比,試用期內的解除條件要稍低,但也並非隨便就可讓員工走人。

一般來説,企業在試用期通過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需滿足四個法律要件:一是相關勞動合同等書面規則中須對錄用條件進行約定或規定;二是有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三是在員工試用期屆滿之前進行考核並作出解除通知;四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在試用期屆滿之前交由員工簽收或是公告。

因此,員工入職前,企業就應明確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並進行公示。設定有效的錄用條件,才能避免發生爭議時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證據。錄用條件最好有書面文件,可以是招聘廣告、崗位説明書,並最好在勞動合同中進行必要細化。

同時,要建立一套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錄用的客觀依據,應事先告知勞動者並讓其簽字認同。企業對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也要行使告知義務,絕不能暗箱操作。

二、員工試用期被辭退要注意的問題

如果員工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作出補償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相比之下,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此時的手續並不複雜。但按照法律的規定也是需要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將員工辭退。至於辭退試用期的員工要什麼條件,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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