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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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他是一種比較弱勢的羣體,因為農民工,他們的知識都比較少。根據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的規定,農民工它存在的一些具體問題,都在其中進行了明確。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農民工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單位同農民工形成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初步判斷是勞動關係,但是也要分具體情況,農民工只是一種羣體的稱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年齡內,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如果是勞動者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應該是勞務關係。裏面的情況還有很多,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建築企業違法分包的,雖不能認定民工與建築企業為勞動關係,但農民工的權益也並不是得不到法律保護,如農民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後,可以僱傭關係為由,請求包工頭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二、農民工權益受到傷害後如何維權?

1、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國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勞資矛盾,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但強勢企業與弱勢員工力量對比懸殊,本來就不平等。面對《勞動合同法》和強勢企業的種種招式,廣大員工必須認真學習文化知識及相關法律,做到學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弘揚法治精神,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利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一旦發生爭議糾紛,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理,尋求法律援助

2、依法簽定合同,維護合法權益。

入職前,先簽約。能簽定書面合同的,就不搞口頭約定;能簽定勞動合同的,就不簽定聘用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因為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不同,前者是指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發生工傷、工亡等勞動關係糾紛適用勞動法律,待遇較高,賠償數額較多;勞務關係(如裝空調、僱保姆、學生打工)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區分過錯責任,按民事賠償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加入工會組織,依靠工會維權。工會是“職工之家”, 加入工會,就如回到温暖的家,一旦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會組織維權。維護勞動者權益是工會的神聖職責。各級工會要積極為廣大勞動者説話辦事,致力於解決實際困難。《勞動合同法》有11個條文賦予工會監督職權。如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4、注意收集證據,依法追討工錢。被老闆拖欠工資,應當通過正當途徑解決,不能採取過激行為或者暴力手段,否則會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錢沒有討到手,自己先鋃鐺入獄。平時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合同書、花名冊、電話簿、工資單、工資卡、出勤卡、工作牌號或者工作量單,必要時請同事出來做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係。

首先這個問題僅憑這單獨的情況是不能夠確定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進行分析。比如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具體的勞動合同,那麼他們之間形成的自然就是勞動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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