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種情況單位不得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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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種情況單位不得辭退員工

那種情況單位不得辭退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之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裁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辭退怎樣能取得辭退證明

在實踐中,勞動者在正常無法得到辭退證明的時候,可以採取變通的辦法取到辭退的證明的,我們建議的方法有如下幾種:

1、工作交接單

在辦理工作交接過程中,在工作交接單上寫上離職原因為“辭退”,並想辦法讓單位蓋章或者法人簽字。有的沒有工作交接單的,就自己想辦法打印一下工作交接單。自己手中的一定要是原件,否則用處不大。

記住:製作的要及時,不要和公司索要賠償沒有結果後,再製作,那個時候公司就警惕了,蓋章的可能性不大。

2、離職證明

現在找新的工作,新單位都要離職證明,要求單位開據離職證明,合情合理。如果能夠寫明是被單位辭退的,更好!不能寫得就只寫離職事實也可,離職原因仲裁時由單位舉證去吧。

3、錄音

錄音一定要錄取公司主要領導的,特別是法人的,其他人的用處不大。要清楚,內容完整。

特別提醒:取證時機要注意,要在通知你辭退得一兩天內,先拿到辭退證明,再談經濟賠償的問題,一定要在單位還不是太防範你時,去取到這些證據。否則單位警惕,你將很難拿到有力的證據,因此建議發生辭退的前兆時及時學習勞動法知識或者諮詢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設計一套完整週密的的方案,這樣才能為你今後的索賠奠定基礎。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不管是怎樣的單位都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就算是在私人企業,要想辭退員工也必須要滿足法定情形,否則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為,可能屬於違法操作。那麼,員工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若沒有要求繼續履行,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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