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女工辭退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一、勞動法對女工辭退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對女工辭退規定有哪些?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 29 條的規定,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 26 、 27 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 27 條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二、女職工產檢算作勞動時間嗎?

1、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2、依據如下: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如果女員工因為懷孕不滿四個月就流產的,此時可以休半個月到一個月的產假,如果是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此時要給予四十二天以上的產假。此時工資是要照常發放的。如果是在本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其醫療費用需要單位承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