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退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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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辭退即用人單位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方式解除勞動關係
1、勞動者有過錯的或者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則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關係;
3、公司發生困難需要裁員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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